大数据视野下犯罪现场概念及其应用探讨

2017-06-21 11:06:13 阅读 11864

【作者简介:贾永生,铁道警察学院学报副主编、教授,从事铁道警务和侦查学研究。本文引自《政法学刊》第30卷第4期(2013.8)】


伴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活、工作与思维将发生深刻变革,世界的本质就是数据。在这样一种社会与科技发展的浪潮之下,用大数据的视野重新构建和解读犯罪现场概念,探析其实务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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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野下犯罪现场概念再认知


在侦查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现场概念的探讨还算比较活跃的,有各家之言。这不仅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现场概念重要性的认同,而且大家从不同的视角提出各自的理论,也反映了对基本理论的学术热情。但是,对于犯罪现场概念的定义,跟不同学者的研究背景以及年代等都有一定关系,包括在理解及认知上也是存在差异的。近些年来,笔者对犯罪现场概念有一些研究,而且这些研究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不断修正完善原来的一些概念表述和含义理解。


(一) 犯罪现场概念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不同学者对犯罪现场概念的定义虽然不尽完全到位,但是却也是从不同视角描述或者揭示了犯罪现场的一些规律特点,也是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学理意义的。因为以往对犯罪现场概念研究中列举过主要的概念说法,这里就不做太多的阐述,为了比较仅列举几种。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地点)。对于该(类)定义被认为是犯罪现场的主流观点,也是学术界与侦查实务界广泛信奉的观点。


笔者认为,如果从现场勘查教材的数量上看,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有很多教材里面是“人云亦云”地这么表述的,但我认为这些持这种相同或者相近表述的犯罪现场概念,实际算不上是多家观点,倒是说照搬老的犯罪现场概念比较合适。


当然这种观点表述的也就是犯罪现场是什么和什么场所而已,而且语句前后重复,不够精炼,包括王大中教授认为犯罪现场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场所和地点就是犯罪现场,虽然在语句上有所精简,但是基本的判断还是场所和地点,而且场所与地点同时并列也是重复。


犯罪现场的场所(地点)说概念形成的年代比较早,当时的社会和犯罪基本上还是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相对闭塞环境下,人员流动不是很大,而计算机与网络犯罪没有出现的社会条件下的犯罪模式反映。


这一点是学者们研究和重建犯罪现场概念时应该审视到的,这样才能与时俱进地探究新的犯罪现场概念。


尤小文博士提出“犯罪现场是有关联性的证据的集合”之说,从证据属性定义了犯罪现场,对于犯罪现场勘查证据的收集和诉讼的支撑是有帮助的,但是这种把现场看作和为“证据的集合”,无论是从外延还是内涵上,都显得比较窄,有“挂一漏万”之感。


庄东哲认为“犯罪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引起变化的环境以及产生的犯罪证据和犯罪行为信息的载体”,其认为犯罪现场的本质是证据与犯罪行为信息,进而从信息的视角来界定犯罪现场,算是一种属性复合型的描述,但是表述的有点儿罗列叠加,不够精炼。


裴煜副教授认为将“犯罪现场界定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基本上又退回到了犯罪现场的地点说,应该是和以往的传统犯罪现场概念只是在概念的外延上有所取舍,内涵上基本并无二制。


另外,笔者也注意到裴煜对笔者将犯罪现场界定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的存在及其有内在联系的总和”也有评述,其认为这一概念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开阔侦查人员的抽象思维,能让侦查员从时空角度去发现各种人、事、物之间的各种联系,从而发现事实真相,有可取之处。但是若用其指导实践,由于过于抽象,内容含糊,实有“虚无缥缈”之嫌,为实践所不取,难以达到服务、指导侦查实践之目的。


其次,以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来定义犯罪现场,笔者认为并没有准确反映犯罪现场的本质属性。该方法如同用“人”的组成部分,如头、躯干、四肢来定义“人”之嫌。此外,人、事、物、时、空也是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从文字表面来看,该种定义方法易导致与刑事案件定义相混淆。对于裴煜副教授的看法,我想说明以下四点。


其一,笔者对犯罪现场概念的定义是分了狭义和广义的概念的。其文章中所列举的是笔者对犯罪现场广义的概念,这个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当然比其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更抽象,缺乏理论思维素养和习惯的实践部门侦查人员可能不会完全适应,因为目前实战部门所接受的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的理论教育基本上是以往各种犯罪现场勘查教材上的陈旧概念,不能用这样新的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来分析研究犯罪现场和侦查思路也有可能。但是,概念属于理论范畴,特别是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更加抽象些是必要的,这不应该被看作是“虚无缥缈”。我倒是觉得一线的实务人员应该多学习理论,多用理性的概念指导侦查思维活动,而不是囿于传统的经验模式层面认知,在这一点上理论应该更好地引领而不是俯就。


其二,对于犯罪现场的广义定义,即犯罪现场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真正地理解了界定也没啥“虚无缥缈”的。笔者这里简述—下,其中与犯罪有关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知情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主要就是现场勘验检查的对象,包括被盗抢的财物、作案的工具、留存有痕迹物证的物品物质和载体等;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包括全部的犯罪行为过程所涉及的时间点、时间段;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空间当然是发生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场所;至于这些要素的存在一定是和犯罪行为整体相关联的在一起的,也就是相互之间应该形成因果和证据关联关系的,这就是内在联系的主要含义。特别是在大数据条件下,对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内在联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对于因果关系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将注意力放在相关关系的发现和使用上。如果能够明白和理解犯罪现场广义概念中每种要素的具体限定和关系,这样理解和把握现场就是很全面系统的,特别是用大数据的理念来理解,没有啥“虚无缥缈”的。笔者也不是没有对犯罪现场的狭义概念,原来的“犯罪现场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也是有的,这个说法不会为实务界所不取吧。当然,笔者在本文中要对过去所定义的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要进行修正。


其三,能不能用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来定义犯罪现场也是可以商榷的。我觉得用人的头、躯干、四肢来类比犯罪现场的几个方面构成要素也是不准确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里面的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的属性是非同类的,这和人体里面同类的几块儿在内涵与外延上也是不太一样。这样简单类比,更容易导致读者误读本源。如果硬要类比,把笔者定义的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类比成人可以,但是类比成只是由头、躯干和四肢组成的人体是有失准确的,偏差比较大。


其四,关于犯罪现场和刑事案件构成是一种什么关系。我认为,狭义的犯罪现场和刑事案件构成的差别是很明显的,而广义的犯罪现场和刑事案件的构成应该是可以对照起来的,应该基本相符,不应该有大的出入。至于是否容易相混的问题,同仁可以研究,但也有一个对两个概念各自的熟知与理解程度的问题。因为读了裴煜副教授的《犯罪现场概念之反思与重构》论文,所以对于其中的一些观点有所商榷。


(二) 犯罪现场狭义概念新定义


笔者对于犯罪现场概念的定义,曾有过三个层面的认知发展过程。一是定义犯罪现场概念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二是把犯罪现场概念定义为有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三是明确把犯罪现场概念分成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狭义概念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是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


笔者也注意到,近些年一些研究犯罪现场概念的同仁在介绍和评述犯罪现场概念的文章里面,多次引用列举了笔者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的要素结构说,即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而且有的同仁还是比较肯定评价的。但是,需要说明一点,就是这些学术同仁在列举甚至肯定笔者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的时候,也有错位的地方,比如把笔者关于犯罪现场广义概念的定义和其他学者关于犯罪现场(狭义)定义放在一个语境环境下去论说,而忽略了笔者对于犯罪现场概念还有一个更等同一般犯罪现场概念的狭义概念,这就是一种缺憾。


笔者在本文中有一个新学术观点,就是对于犯罪现场的狭义概念进行修正,提出“犯罪现场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及载体”。对于这个新的犯罪现场的狭义概念理解:其一,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包括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逃离等所有犯罪行为的所涉空间;其二,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载体主要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各种物品物质以及信息媒介,比如人、尸体、计算机等各种痕迹物证和信息数据存在的载体。


这个关于犯罪现场狭义概念的新修订主要是解决了以往对于“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这个概念主要还是空间论,而对于很多属于现场勘查对象的不属于空间属性层面而主要属于物质和信息载体层面对象涵盖不全的问题。应该说,这个犯罪现场狭义概念的新定义,是对原来犯罪现场概念表述的简化、整合与升级,其与大多数的传统的犯罪现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能够相衔接的。


当然,笔者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个观点,就是犯罪现场概念还是分成狭义和广义的。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笔者认为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及载体。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还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事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这个没有改变。期望研究者在关注笔者对于犯罪现场概念的定义表述时候,一定要注意到是分成狭义与广义之说的。


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发展,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展望未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相互联动,将会带来新的改变,影响和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犯罪嫌疑人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和行为模式也一定会同步发生变化。


这种社会大背景发生变化下的犯罪现象变化也必然会带来同时代的侦查破案模式的改变,而犯罪现场概念作为侦查学基本概念在反映新时代的犯罪现场内涵与外延上也自然应该与时俱进。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从这样海量的数据中找到犯罪现场调查有用线索的方法和技术,如何挖掘网络、复杂数据类型以及重要应用领域,通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和知识发现来更好地实现侦查数据化。


当然,笔者在这里对狭义犯罪现场概念的新定义,包括原来的广义犯罪现场的概念定义,也只是一家之言而已,只是表达自己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理论观点,欢迎同仁批评争鸣,大家商榷。


(三) 大数据视野下犯罪现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对于犯罪现场概念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的划分,其语句的表述都是前提与根本。但是,从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甚至如何来理解形成正确的理念与思维来看,还是需要一些解读的。特别是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支撑和引领人社会活动包括违法犯罪活动的环境与条件发生变革以后,我们对犯罪现场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解读也是可以与时俱进地融入新思维新语境的。


原本静态的非信息化社会和犯罪环境下的犯罪现场概念和侦查思维包括破案模式都在传统的、依靠特定时空范围内的人的活动和所涉及的物品关系来解析犯罪现场与侦查破案,而当今的社会发展和犯罪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已经变成了具有大数据属性的网络和人流物流信息流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所以犯罪现场的概念也一定是从客观到主管都要发生认知变革,侦查部门的办案思路不能仍停留在传统的犯罪现场领域,需要形成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式思维,这样才算与时俱进的概念。


信息时代的社会条件和客观的犯罪行为的共生情况是必然的。我们对犯罪现场概念的这种变化认知一定要成为自觉意识,不能僵化在固有的思维层面,那样的概念和相应理论是落伍与社会和犯罪发展实际状况的,当然不能适应侦查破案理论引领侦查活动的需要。


在大数据时代,整个社会生活、工作与思维都发生大变革,大数据为信息分析带来深度转变,其中最根本的转变在于使我们的认知方式从追寻“因果律”走向审度“相关性”,这一转变将改变我们理解和组建社会的方法。


信息社会对人类思维和研究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大数据时代需要我们对犯罪现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延展,这样我们的犯罪现场这个侦查学基本概念的认知思维才能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化侦查需要相适应。


对于犯罪现场的狭义概念,即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及载体,在大数据视野下,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一般还是犯罪的准备、实施、逃离和藏匿罪证的处所,但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载体,不仅包括留存各种犯罪痕迹物证的物品,还包括留存与犯罪行为有证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和各种数据。这里面的数据可以是与犯罪行为关系比较直接的数据,也可能是虽然不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但是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和行为轨迹等相关的数据。


对于犯罪现场的广义概念,即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的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在大数据视野下,社会各行各业关于人、物、时间、空间属性的信息是海量的,如果单一维度可能反映不出与特定案件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联系,但是把这些要素相互联结起来与犯罪行为碰撞符合行为模式或者具体数据的函数关系,就可以建立数据发掘的软件,这就是我们要定义广义犯罪现场概念的大数据层面意义。


这其中,需要我们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的规律有更大的统计数据积累,以帮助我们研究其中可能蕴藏的规律特点。比如,对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与行为规律特点研究,可能不仅仅在犯罪现场这个范畴,可能可以拓展到有这个人有关衣、食、住、行、乐等多个相关方面,那么社会其他系统的数据库记录的信息就和犯罪行为人产生整体的内在联系。这有助于我们对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知与调查研究,更好地实现网上作战、情报主导警务等现代警务机制。


破案是一个逆向认知的过程,犯罪现场是破案的起点。犯罪现场是逆向反推的主要信息源,分析判断的依据主要来源于犯罪现场。侦查破案,说到底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查。在大数据时代,这种侦探的驱动力不是“因果律”中的赓续力,它更体现为“相关性”中的影响力。


调查与决策行为将日益基于数据和分析来做出,而并非基于经验和直觉。总之,犯罪现场概念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的概念。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及载体。


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犯罪现场的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犯罪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受物质条件和技术的制约,而不同的时代对犯罪现场则表现出不同的认知。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我们对犯罪现场广义概念的认知更加具有现实层面的应用意义,树立与大数据模式相应的犯罪现场观,通过各种与犯罪现场相关数据库的发掘与应用,可以为我们带来侦查破案思维与工作模式的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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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数据视野下的犯罪现场概念引领数据化侦查

犯罪现场概念是侦查学中的基本概念,是学科理论研究的起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网络、监控、通信、银行、交通、住宿、购物等各行各业已经进入到网络与大数据时代,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种活动都被数据化。


这些承载有大量信息和关系的大数据中也包含着和犯罪现场要素相关数据,因此我们必须拓展原有的犯罪现场概念边界,把犯罪现场形态朝着要素与结构数据化方向拓展,用大数据的思维和方法来结构犯罪现场概念与侦查破案之间新模式。犯罪现场是一个概念,大数据是一种方法,融合了大数据思维的犯罪现场概念,可以延展为侦查破案的理念与模式。


(一) 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发掘


大数据是一个新时代,也是一个新的理念与方法的到来,把大数据视野引入到对犯罪现场概念的新思维以及由此覆盖到整个侦查破案活动之中,使我们在大数据视野下来重新构思犯罪现场概念,甚至于犯罪情报和数据导侦模式。


犯罪现场概念是抽象的,要将其具体化应用就需要把犯罪现场的要素与结构更加细化、标签,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智能化存储与数据挖掘。在大数据的视角下,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录入系统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关于犯罪现场概念之大数据,我们对任何一个犯罪现场的认识和把握,除了传统的侦查与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外,还应该有情报信息人员对犯罪现场勘查系统以及其他有关系统大数据的挖掘与分析,这种工作可能是来自软件运算,也可能是来自于情报人员的各种人工与检索等系统的交叉运用,在数据碰撞与统计分析中寻求联系的结点和预测规律反映。


1、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是犯罪现场的大数据。


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是公安部刑侦局统一开发的犯罪现场勘验信息录入与检索系统,包括的信息将来一定是海量的。


从犯罪现场的信息与证据的大数据视角来认知与利用犯罪现场,犯罪现场的勘验信息化系统建设就是一个大数据库建设和应用。从目前犯罪现场勘验系统录入的各种信息,都是与犯罪现场、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规律特点密切相关的数据。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的标准化和数据化是对犯罪现场大数据化的具体应用之一。


应该说,实战部门在犯罪现场大数据化方面通过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已经施行,而且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很好地实现了刑事技术部门信息化作战理念,提高了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的实战应用水平,已经成为提升刑事技术部门网上作战能力的工作措施。近年来,公安部刑侦局依托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狠抓勘查质量,整合系统资源,开展网上作战,有力提升了全国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


2、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的数据挖掘与资源整合利用。


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作为刑侦部门最基础、最源头的数据平台,其建设应用水平,直接决定刑侦信息化整体建设应用的成效。笔者认为,未来的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发掘,一定要与大数据发展的理念和方法相同步。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侦查技术人员所探究的系统战法,应该逐步转化为系统下一步大数据挖掘软件智能系统的功能模块。因为有数据,但没有把意义挖掘出来,数据多了就成了垃圾。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的大数据目标应该是通过涵盖所有现场勘验数据形式的信息管理和分析系统实现互联性智能,通过将洞察和理念转化为行动而实现信息资源的全部价值。


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作为专门存储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的数据库仅有存储功能是不够的,还一定要在数据库的发掘与利用方面进行深度开发,特别是对非关系型数据。




如果按照数据的属性来分类,图片属于典型的非关系型数据,还包括视频、音频等。要系统地对非关系型数据进行分析是在大数据时代系统应开发下一步计划,这是犯罪现场勘查信息系统在大数据时代必须迈出的步骤。


有了强大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做支持,如果治安、网侦、情报、刑侦等部门与犯罪现场勘查信息系统有某种渠道来分享信息和数据挖掘结果,如果类似图像、视频和音频资料可以系统分析,如果嫌疑人的位置有更多的方式可以被监测到,那么摊开在警方面前的就是一幅基于嫌疑人犯罪行为的画卷,而描绘画卷的是一组组复杂的“0、l、1、0”。我们可以设想,很少有犯罪分子一生只进行一次犯罪,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进行系列的犯罪活动,会有相应的犯罪现场信息进入到数据库。


如果我们的犯罪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不仅仅是一个数据的存放服务器,而是可以发掘用来精准的管控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和相互关系的信息流,大数据与高速分析能力相结合,那么公安机关的网上作战将是何等水平。


(二) 公安及其他社会行业数据库与犯罪现场信息筛查之应用


由于信息化早已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管理和基础建设基石,很多行业都建了信息数据库。从公安工作的视角来看,社会行业数据库可以分成公安内部数据库和公安以外社会行业数据库两种。


1、公安行业数据库整合构成警用综合数据平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安信息化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截至当前,全国公安机关已积累大量的计算机存储的业务信息资源,包括指纹信息库、DNA库、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库、人口信息库、被盗抢汽车信息库、通缉令信息库、重大刑事案件信息库、新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刑事情报信息研判平台/联查平台、新全国刑事信息研判平台、全国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破案协作平台等等。


这些信息库所存储的与犯罪现场构成有关的人、物、时空、事件等数据,是办案人员从现场提取信息后查找串联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相关证据的重要数据库。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数据库里面储存着人身份信息,把这些人的身份信息在公安的专门数据库里面进行检索、挖掘和分析,就应该可以勾勒出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为规律特点,甚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为轨迹。


建立违法犯罪行为模式的数据分析,情报软件制作出一套犯罪嫌疑人识别模型,用这样的大数据来研判犯罪趋势和甄别嫌疑人的危险度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高效的信息分析能力,将帮助警方在侦查工作中准确决策,深度挖掘流量和数据价值。


虽然公安专业数据库存储有大量的与犯罪活动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信息和证据,但是这种大数据的发掘与利用的源头应该还是犯罪现场及其所蕴含的存在数据。


另外,这些公安专业大数据库真正地实现与犯罪侦查的利用价值,需要有大数据发掘和利用的机制及技术来支撑。公安各种专业数据库建设不仅要继续重视和加大投入,还要在信息数据资源得到充分拓展和广泛共享,在数据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方面谋求发展,整合成警用综合数据平台。


美国的相关机构在情报数据共享方面也是有教训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国家反恐中心和全国情报总监处、中情局、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情报单位一直存在门户之见,自扫门前雪,各管各的,不愿分享情报,各自保护自己的地盘。各军种情报单位很少合作,经常各自为政,拒绝分享情报。美国情报组织作业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已经对反恐等情报造成失灵和失效。


德国有关部门在情报数据共享方面的做得就比较好。以德国反恐数据库为例,德国的反恐数据库207年1月建立,德国警方和情报部门共同收集恐怖嫌疑人信息,主要目的是通过德国各安全部门之间迅速的信息交流防范恐怖袭击。反恐数据库集合了联邦情报局、联邦宪法保卫局、联邦刑事犯罪调查局、军事反问谍局以及各州相关机构共38个警方和情报机构的信息,收集对象包括恐怖嫌疑人及其接触者。


目前该数据库中储存了超过1.7万人的个人信息,但其中五分之一是恐怖嫌疑人的熟人、邻居和亲戚。


2、社会行业内部数据库中挖掘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数据和相关轨迹信息。


除了公安行业数据库,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用于企业活动的大型数据库。这些社会大的行业系统数据和整个社会的生产与服务、和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种活动息息相关,记录着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各种状况状态和轨迹,当然数据也包含着相关性。这是大数据存在和发展所蕴含的信息资源,也是一种信息化社会的基础数据,记载着所有人员的社会存在与活动状况。


公安机关出于安全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执法需要以及通过自身的人口信息库资源,可与社会行业数据库建立数据安全与协作方面的合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加工,或者就是利用自己国家执法机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特殊职权需要,调取有关数据来服务侦查工作。


大数据时代已经降临,在商业、经济及其他领域中,决策将日益基于数据和分析,而非基于经验和直觉。从本质来看,大数据只是一种海量、无序且无限增长的数据的积累,它又怎么能产生价值呢?其实是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系统研究以探求其背后规律,并利用找到的规律来创造应用价值。


大量的数据使得从海量数据中分析出人的行为习惯成为可能,通过海量的大数据分析能知晓人的许多习惯和可能做的决定,包括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与行为轨迹,这就催生了无限的侦查破案机遇。


例如,中航信拥有中国所有终端旅客详细的数据库,包括姓名、手机、消费习惯等,铁路旅客实名制购票数据库里面也有类似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的兴起以及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普及,运营商的网络获得了更完整的用户数据。


例如,在电子商务网站数据库内:在用户层面,除了常见的年龄、品牌、资费、入网渠道等基本信息外,数据还包括上网时间、上网地点、浏览内容偏好、各种应用的使用时间等;在终端层面,包括IMEI、MAC、终端品牌、终端类型、终端预装了哪些应用、终端的操作系统、终端的尺寸等。此外,还有诸如Web浏览记录、传感器信号、GPS跟踪和社交网络信息等都是行业大数据。从物理学到人类社会大数据时代人们的行为确实可以预测,人们在享受一些免费服务的同时,出卖自己的喜好。


从这些庞大的用户数据中,可以分析出不同用户的行为习惯和消费喜好,可以挖掘出很多个人心理和行为规律特点,并最终提高警务研判与犯罪信息分析效率。


美国已经使用大数据技术对历史性逮捕模式、发薪13、体育项目、降雨天气和假日等变量进行分析,从而优化警力配置。在国内,电信运营商也可以在交通、应对突发灾害、维稳等警务工作中使大数据技术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互联网海量信息数据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信息关联


由于有互联网的存在,未来10年里全球将会有50亿人加入到使用互联网的行列中来。犯罪现场勘查人员通过互联网来搜寻与犯罪现场要素相关信息的大数据检索有可能会成为未来案件网上排查模式。大数据是建立在对互联网、物联网等渠道大量数据资源收集基础上的数据存储、价值提炼、智能处理和分发的信息服务业。随着大数据应用的深化,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结合,将以数据业务变为行业主营业务的形式,出人意料地发展。互联网、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都是海量数据的制造者,这些庞大用户群所提供无限增长的庞大数据,正在等待时机释放出巨大应用能量。


1、互联网海量数据存储着人在社会中的各种信息痕迹。


大数据要求大洞察。洞察是大数据的一个重要内涵大数据的洞察,就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发现用户深层体验需求的过程,以寻找业务关注的相关内容。大数据时代最大转变——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取而代之的是关注相关关系。


大量的数据使得从数据中分析出人类的行为习惯成为可能,这就为犯罪现场的相关要素筛查提供了数据条件。在大数据时代,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无论在何时、何地、何处,手机等各种网络人口以及无处不在的传感器等都会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使用、分享,这一切的结果可以把人们的一举一动、其地理位置、甚至你今天一天去过哪些地方,使用了哪些工具,都会被记录下来成为海量无序数据中的一个数列,并和其他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


通过与全球运营商及互联网网站合作,包括专门的搜索技术公司和犯罪情报数据分析软件开发与服务公司,基于大数据量智能分类处理平台,可在全球互联网上部署一张跨越多个国家、多个地区、多个语言体系,覆盖面最广的超级互联网媒体平台。


在犯罪现场分析、侦查范围的划定、嫌疑人的寻找和证据的采集方面,大数据方法方式的运用,可以使侦查工作信息化的水平在广度和深度方面有质的提升。互联网海量信息数据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信息关联与发掘的开放,现在已经初现端倪,有些更深层次的大数据相关利用,也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现实。


2、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和Cokie技术发掘犯罪现场相关信息。


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搜索引擎的基本工作方式是一样的,即自动搜集信息资源、建立索引、提供检索服务。


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犯罪现场勘验所获得的要素通过搜索引擎来在互联网上检索相关数据,特别是利用搜索引擎的一些高级搜索功能,更可以有效发掘有用数据。


搜素引擎公司的用户搜索数据也是互联网大数据的一部分,具有挖掘价值。大数据发掘已有大量互联网应用案例,以百度为例,其凭借覆盖95%中国网民的13均5O亿次搜索请求,拥有中国最大的消费者行为数据库,目前已经建成五大数据体系平台和消费者画像、品牌探针等领先技术分析方法,帮助企业实时了解消费者行为、兴趣变化,以及行业发展状况、市场动态和趋势、竞争对手动向等信息。


这些商业应用的技术和平台,也完全可以研发应用成与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甚至违法犯罪有关的防控和打击平台。今后警方应该联合企业将开展云运营和大数据示范应用,建设云计算应用支撑平台、虚拟化平台,支持开展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和分析等技术的行业应用以及大规模云运营服务和大数据挖掘服务。


整合互联网各大搜索公司和网站的数据,协议共享数据,可以更高质高效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例如,在雅安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很多互联网公司便上线了寻人平台,寻人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对各大互联网巨头之间的数据互通,寻人平台使用国际通用的PFIF协议,与其它寻人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保证各大平台数据的全面覆盖,从而有效提高寻人救援的效率和成功率。其实,从技术角度而言,这种大的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数据互通,实现人员信息的检索,对于警方通过互联网数据来查找与犯罪行为有关人员,包括其他要素数据,都是一种可以拓展的实际应用案例。


还有,在互联网领域Cokie是跟个人信息相关的文本或者是数据结构,也可以从中采集相关数据。网站可以利用Cookie跟踪统计用户访问该网站的习惯,比如访问时间、时长及访问内容,一方面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为网站提供用户信息,以便改进经营策略和提供精准的广告投放。


通过对Cokie的分析,可以得知用户的年龄、性别、兴趣喜好、收入水平等,如果以Cookie为基础,去采集用户的浏览信息、浏览行为、兴趣偏好、个人信息,包括甚至一些隐秘的个人隐私等,这些信息可以作为警方对相关人员基础排查的数据信息。


这些互联网技术与数据应用的发展,不仅方便了人民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也为犯罪侦查带来新的网上调查方法和数据发掘应用技术。


3、互联网海量数据可以帮助警方查找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相关数据。


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等个体身份识别的生物科技数据,警方收集的数据来源仅限于社交网站贴文或评论,将来他们可能收集到的最重要的数据将包括生物指标信息,这些信息能够通过独有的物理和生物特征来对身份进行识别。


指纹、图片和DNA测试都是我们今天非常熟悉的生物数据类型。将来,语音和面部识别软件将会在准确性和易用性方面超越所有现有的生物测试方法。未来在机场安检可能不仅要提交海关表格和护照,而且还要经过语音扫描检查。


现在的面部识别系统是使用摄像头通过放大一个人的眼睛、嘴和鼻子来最后形成一个“特征向量”(featurevector),这一向量是描述图像主要特点的一系列数字,比如一个人两眼之间的精确距离。


这些数字被反馈到一个用于搜索配对面庞的大型数据库里。尽管这种软件的现有准确度还受到很大限制,但该技术的进步速度可谓有目共睹。


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的一个研究团队在2011年对外展示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现有面部识别软件和网络公开数据(比如社交网站上的注册资料)的有效结合可以很快匹配出大量的面部数据信息。


有了云计算技术,只需几秒钟时间就能够比对出数百万张面部数据。在由Facebook领导的社交网络时代,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在网站上张贴自己的个人图片,这种匹配技术的准确性将得到大幅度提高。通过生物特征的收集,借助互联网警方将会追踪到我们在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里所有举动和言论。


对于警方来说,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众都能够上网留下数据信息,需要拥有超级电脑来管理庞大的数据,主要由计算机完成数据筛查,其原理是通过复杂的运算法则来告诉计算机寻找哪些信息,这将会迎来一场规模庞大的社会变革。网络和数据可以成为控制违法犯罪信息的强大新武器,专用数据挖掘软件能够有效控制涉罪信息的监控系统,包括数据挖掘和实时监控软件在内的其他所有东西几乎都可以买得到。


美国国土安全部有一支专门的队伍负责监控社交网站、网络媒体的信息,以获得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或者别的威胁线索。有报道称两名英国游客因乱发微博被美国警方遣返。据外媒报道,美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正在开展一个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直接接入9家美国互联网公司中心服务器,开展数据挖掘以搜集情报。美国国家安全(NSA)联合9家科技公司监控用户活动的过程。


这些公司包括苹果、微软、谷歌、雅虎、脸书、PalTalk、YouTube、Skype和AOL。国家安全局可以直接访问这些公司的服务器,观察用户的通讯情况。通过接人互联网公司的中心服务器,情报分析人员可直接接触所有用户的音频、视频、照片、电邮、聊天记录、存储数据、语音电话、文件和连接日志等信息,实时跟踪互联网使用者的一举一动以及他们的所有联系人。


过去6年中,该项目经历了爆炸性增长,目前美国国家安全局约七分之一的情报报告依靠这一项目提供原始数据。


互联网存储与共享了全球网络用户的大数据,借助于技术和使用权限等方面的力量和特权,互联网大数据的发掘与利用潜力无限。


4、在利用互联网数据为犯罪现场检索构成要素信息方面,视觉搜索或是下一个技术爆发点。


有专家分析,移动搜索与传统搜索的重要区别是,从文字输入变为文字、图像、声音、体感、位置的综合输入;输出结果因为移动设备的特征而变得更自然、智能和互动,如语音和图片。


目前,各种移动搜索技术现在还在探索中。比如说你拍了现场内一件商品的包装,就能知道其产地、年份等信息,或者你在现场上看到一位受害人的衣服,拍下来照片就能搜索到在哪里,以什么价格能买到。这都是视觉搜索将来会带来的全新应用,视觉搜索的随意性对使用者来说意味着满足感。


视觉搜索应用N-维码标签、增强现实等多种技术。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它将重塑使用者的搜索体验和信息获取方式,并由此带来外围查案模式的转变,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语音交互技术已经开始成熟,智能手机上提供的语音交互的应用已经很丰富,语音搜索、语音输入法、语音导航软件、语音社交软件等大量应用已经越来越多。


过去几年,谷歌已经在为移动设备和网页端的网页搜索添加新的自然语言搜索技术。目前谷歌电脑版的语音搜索已经推出。微软也在语音搜索上加大力度,其Bing具有全新语音搜索功能,就算在现场嘈杂的环境下,依旧能够快速地对录人的语音进行识别。


大数据源于大脑对事物进行全面透彻把握的终极动力,研究犯罪现场概念以及大数据理念与方法的引入,都是为了更深入地认识与掌握犯罪现场。


从数据库角度进行数据挖掘的方法和技术有很多,包括数据仓库和数据立方体技术、流数据挖掘、社会化网络挖掘、空间、多媒体和其他复杂数据挖掘等,例如挖掘面向对象的关系型数据库、空间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时间序列数据库、文本数据库、万维网以及其他领域的应用。侦查部门所要做的就是通过合作或者技术开发如何从从海量数据中获取尽可能多的有价值信息。


最后,需要提到一点,在大数据时代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的数据可能被盗用滥用,这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加强立法来保护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盗用,同时给司法机关办案获取相关数据权力提供法律保障,并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


总之,把犯罪现场的概念放在大数据视野下来重新认知,既是社会和犯罪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存在对意识反映需求,也是为了使犯罪现场这个侦查学的最基本概念能够有更科学的内涵与外延认识。


探究在这样前提下的用大数据的犯罪现场理念与技战方法引领侦查破案,也是数据化侦查发展的必由之路。侦查人员需要的是学会如何对各种大数据善加利用,如何更快更有效地发掘与应用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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